以案说法某小吃店超标排放油烟案
以案说法某小吃店超标排放油烟案
随着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油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环境纠纷不断,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根据崇州市环保局检测报告,“崇州市崇阳李某某小吃店”油烟检测结果不符合《小吃店排烟》。针对该情况,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2日到达该店。经查,该餐馆处于营业状态,据经营者李某某陈述,现有设备自2018年安装并正常使用,每月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自检测起至今,未更换油烟净化装置,并持续从事有油烟排放的餐饮经营活动。
《小吃店排烟》第八十一条k22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小吃店排烟》k22百一十八条k2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结合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联系落实油烟净化设备的改造事宜。根据第二次检测报告显示结果,该餐饮店油烟超标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标准。通过集体讨论、案件会审,最终确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00元整。
2023年1月3日,当事人签收了《小吃店排烟》,对处罚的依据及00元(香豆腐小吃)的罚款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申请延期2个月缴纳罚款。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缴纳了罚款。
关于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小吃店排烟》本身未作明确规定。本案中,因当事人主营粥品,具有季节性,受和高温限电天气影响,经营困难,暂未筹齐罚款金额,不能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规定期限(煌旗小吃培训)缴纳罚款,故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考量当事人当时的实际缴纳罚款能力,同意延期至2023年3月3日缴纳罚款的决定,体现了行政执法刚柔并济,帮助市场主体解决问题、渡过难关的态度。
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违法行为,对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自觉治理餐饮油烟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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